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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扎西等五人与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陈正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称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多扎西等五人,多扎西,男,藏族,1964年7月2日生。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良。 被告陈正全,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系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称多项目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称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多扎西等五人,多扎西,男,藏族,1964年7月2日生。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良。

被告陈正全,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系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称多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称民初字第33、34、35、36、5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304978.8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尕  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