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称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多扎西等五人,多扎西,男,藏族,1964年7月2日生。 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德良。 被告陈正全,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系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称多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称民初字第33、34、35、36、5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304978.8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尕 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