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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6年12月14日出世,汉族,初中文明,住湖南省道县。2014的5月1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辨别局决议行政拘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新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6年12月14日出世,汉族,初中文明,住湖南省道县。2014的5月1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辨别局决议行政扣留五日(不执行,因怀孕)。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辨别局监督居住(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君、原红旗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与义某某(另案解决)共谋盗窃后,离开成都高新区新会展核心寻觅作案指标。二人在会展核心3号馆,由义某某与N3187号展位的任务人员交谈,以扩散其留意力,文某某趁机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展位桌子上的一部iPhone5手机,文某某与义某某在现场被反扒警察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理想,被告人文某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通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出世医学证实,证人张某某、吴某甲、窦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对义某某制造的询问笔萍,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价钱鉴定意见书,反省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在闭庭时携带其幼女离开成都,并自称其家中无人照看其幼女。

本院以为,被告人文某某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法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理想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反对。在量刑时本院主要思考到:1、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照实供述自己罪状,依法可能从轻处分;2、被告人有悔罪体现,被盗财物已被追回,放大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分。本院以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等,实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风险。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讯员  谢纲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佳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法制,或许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顺便渺小或许有其余顺便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