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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树建与沾化泰丰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马树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沾化泰丰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树建与被执行人沾化泰丰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马树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沾化泰丰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树建与被执行人沾化泰丰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马树建与被执行人沾化泰丰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