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保字第100号 央求人杨玉美。 央求人王淑江。 央求人王淑彦。 被央求人赵新强。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100-1号财富顾全的裁定,法制,法学,扣押了被央求人赵新强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因央求人依法央求撤回对被央求人驾驶车辆采取的扣押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央求人赵新强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 审讯员 张景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