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红法执字第704号 被执行人:殷守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红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停书,法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实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一、拘留被执行人殷守明的部分银行贷款。 二、提取被执行人殷守明的部分银行贷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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