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男,汉族。2015年3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扣留15日,罚款500元。同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损伤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扣留,5月13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损伤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亚楠依法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甲与同窗因之前玩扑克牌赌博,欠三原县北城中学先生刘某甲700元,后刘某甲向其索要欠款,双方发作纠纷。2015年3月28日21时许,在三原县北城中学男生宿舍楼楼道,被告人向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前来向其索要欠款的刘某甲腹部捅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核心鉴定,刘某甲挫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照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理想。 另查,被告人向某甲1995年10月19日出世,作案时已满18周岁。被害人刘某甲1998年1月1日出世,案发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 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时期,被告人向某甲给付被害人刘某甲医疗费9323.3元,后被告人向某甲和被害人刘某甲达成了抵偿协定,被告人向某甲一次性抵偿被害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算计人民币21323.3元,被害人刘某甲对被告人向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理想,被告人向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议书、三原县公安局对于提取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三原县公安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户籍证实、被害人医疗费票据复印件、收条、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常某甲、李某甲、徐某甲、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单刃尖刀一把,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损伤他人身材,致人重伤,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则,造成故意损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照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理想,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分。案发时刘某甲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向某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持带有刀柄的单刃尖刀犯罪,根据公安部《控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规则,单刃尖刀属于控制刀具,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分。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踊跃抵偿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抵偿协定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崔 瑾 代理审讯员 吴巧玉 人民陪审员 秦 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宁 所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损伤他人身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许以顺便仁慈手腕致人重伤形成重大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本法另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法学,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法制,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实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