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刘占君 被告班林飞 担任人:吉瑞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君诉被告班林飞、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刘占君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刘占君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占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0元,法学,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讯员 :金哲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崔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