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20号 央求执行人刘宗湖。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刘宗湖与被执行人黎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明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刘宗湖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3756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