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36号 央求执行人傅红梅。 央求执行人宋雅婷。 央求执行人宋毅江。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傅红梅、宋雅婷、宋毅江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永安片龙船村民小组损害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力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社区永安片龙船村民小组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傅红梅、宋雅婷、宋毅江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执字第0043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