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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苗诉李志文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396号 申请执行人刘守苗,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天和社区连心片连园小区186。 被执行人李志文,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派出所汇丰社区新建片团结小区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396号

申请执行人刘守苗,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天和社区连心片连园小区186。

被执行人李志文,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派出所汇丰社区新建片团结小区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文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20150元,但被执行人李志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志文银行存款20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