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16号 央求执行人于应林。 被执行人胡孜龙。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于应林与被执行人胡年春、胡孜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制,查明被执行人胡年春、胡孜龙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于应林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6087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