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被执行人邱钧红。 被执行人张兰芳。 被执行人浏阳市宏太花炮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邱钧红、张兰芳、浏阳市宏太花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钧红、张兰芳、浏阳市宏太花炮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