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77-1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专。 被执行人刘承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专与被执行人刘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无法在当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左 凯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