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功平诉曾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功平。 被执行人曾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平与被执行人曾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功平。

被执行人曾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平与被执行人曾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6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