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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湘诉张锦宏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21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湘。 被执行人张锦宏。 被执行人张建成。 被执行人黄继华。 被执行人刘飞扬。 被执行人刘正谷。 被执行人陈志强。 被执行人陈双。 被执行人罗艳屏。 彭建湘与张锦宏、张建成、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21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湘。

被执行人张锦宏。

被执行人张建成。

被执行人黄继华。

被执行人刘飞扬。

被执行人刘正谷。

被执行人陈志强。

被执行人陈双。

被执行人罗艳屏。

彭建湘与张锦宏、张建成、黄继华、刘飞扬、刘正谷、陈志强、陈双、罗艳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浏未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建湘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且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它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询银行、土地、房产、汽车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浏未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