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15-1号 央求执行人张复虎。 被执行人廖亚辉。 被执行人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秋。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张复虎与被执行人廖亚辉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浏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裁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廖亚辉、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亚辉、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学,但被执行人未予实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亚辉、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贷款人民币71183.2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