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62号 申请执行人周备战。 被执行人苏金标。 被执行人尚敏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备战与被执行人苏金标、尚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金标、尚敏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备战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