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632-1号 央求执行人孔石根。 央求执行人孔赛生。 央求执行人孔秋平。 央求执行人孔马华。 央求执行人孔祥锡。 被执行人王秋生。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孔石根、孔赛生、孔秋平、孔马华、孔祥锡与被执行人王秋生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法学,查明被执行人王秋生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