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502号 申请执行人杨根华。 被执行人吴孝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根华与被执行人吴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孝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根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