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832号 申请执行人李谟洪。 被执行人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才智。 被执行人吴淑华。 被执行人张会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谟洪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张才智、吴淑华、张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金旗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张才智、吴淑华、张会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谟洪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