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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新专诉邱自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70号 申请执行人曾新专,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建设街167号附11号。 被执行人邱自辉,男,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天和社区棠花片永胜小区39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70号

申请执行人曾新专,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建设街167号附11号。

被执行人邱自辉,男,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天和社区棠花片永胜小区39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邱自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自辉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35198元,但被执行人邱自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自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邱自辉银行存款351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廖志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