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455号 央求执行人汤巧玲。 被执行人李昊霖。 被执行人陈玉华。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汤巧玲与被执行人李昊霖、陈玉华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4)浏民初字第05454号民事裁决书,法制,责令被执行人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予实行。据此,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昊霖、陈玉华一切的银行贷款人民币440000元(迟延实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许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左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