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谷生。 被执行人朱红飞。 被执行人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 被执行人邱义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谷生与被执行人朱红飞、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邱义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红飞、浏阳市三口东方引线厂、邱义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谷生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