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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初章。 被执行人罗清平。 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2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初章。

被执行人罗清平。

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初章、罗清平、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初章、罗清平、浏阳市太平桥合盛纸箱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