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378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汪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某某银行存款3433.6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