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1155号 申请执行人潘升凤。 被执行人程辉池。 被执行人潘升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升凤与被执行人程辉池、潘升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辉池、潘升全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