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和。 被执行人刘大勇。 被执行人李继芳。 被执行人刘珍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继芳、刘珍江、刘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继芳、刘珍江、刘大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