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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涛与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周忠涛。 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民,职务不详。 被告:杨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涛诉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勇劳务合同纠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周忠涛。

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民,职务不详。

被告:杨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涛诉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忠涛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周忠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