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周忠涛。 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民,职务不详。 被告:杨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涛诉被告东营宏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忠涛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周忠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