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会平。 被告:季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会平、季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