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开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李华堂。 被执行人:车纯平。 被执行人:王景花。 被执行人:刘绪柱。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纯平。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车纯平、王景花、刘绪柱、东营市东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认对被执行人刘绪柱提供抵押的位于东营区淮河路216号XX幢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东营区辽河路99号XX幢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分别在80万元、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绪柱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房产,现首封案件暂未启动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绪柱名下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两处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开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处分抵押房产的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咏 代理审判员 王华 代理审判员 宋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