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099-1号 央求执行人罗清寰。 保障人张才忠。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罗清寰与被执行人文建军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建军未实行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停书中所确定的工作。在执行进程中,央求人罗清寰与被执行人文建军自行达在和解协定,法制,法学,保障人张才忠对文建军欠罗清寰200000元的债务提供保障。保障在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现被执行人文建军及保障人张才忠未按协定及时实行,以至央求人的债权未能完成。央求执行人罗清寰央求执行担保人张才忠,本院应以反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保障人张才忠在保障责任范畴内对央求执行人罗清寰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障人张才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央求执行人罗清寰清偿债务200000元。 逾期不实行上述工作,本院将依法强迫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