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913号 申请执行人赖军。 被执行人刘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军与被执行人刘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军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浏刑初字第6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