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505号 被执行人潘伏全。 被执行人陶海玲。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潘伏全、陶海玲、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伏全、陶海玲、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黄勇央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法学,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798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本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