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556号 申请执行人邱卫平。 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 法定代表人陶佑勇。 被执行人陶佑勇。 被执行人张益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卫平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陶佑勇、张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槐树煤矿、陶佑勇、张益珍煤矿资产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卫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浏民督字第0007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