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599-2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玲。 被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芦塘居民组。 代表人吴江南,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小玲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芦塘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除已执行到位535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芦塘居民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玲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