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616-1号 央求执行人谢淑珍。 被执行人黎升荣。 被执行人宣水清。 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新塘引线厂。 投资人黎升荣。 被执行人孙朋辉。 被执行人浏阳市中太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朋辉。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谢淑珍与被执行人黎升荣、宣水清、浏阳市枨冲镇新塘引线厂、孙朋辉、浏阳市中太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升荣、宣水清、浏阳市枨冲镇新塘引线厂、孙朋辉、浏阳市中太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暂无财富可供执行,法学,央求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央求执行人赞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踊跃提供执行线索,法制,央求处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