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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芹芹、侯长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调确字第71号 央求人杨芹芹。 委托代理人武保方、施广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央求人侯长青。 央求人杨芹芹与央求人侯长青土地承包纠纷,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停,于2015年9月25日被迫达成调停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调确字第71号

央求人杨芹芹。

委托代理人武保方、施广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央求人侯长青

央求人杨芹芹与央求人侯长青土地承包纠纷,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停,于2015年9月25日被迫达成调停协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央求司法确认该调停协定的效能。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央求人的央求。

央求人杨芹芹与央求人侯长青经马兰屯镇司法所掌管调停,达成了如下调停协定:

一、双方被迫解除2014年5月30日签署的乡村土天时用权买卖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乙方(侯长青)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土地返还给甲方(杨芹芹),如遇下雨天气,正当顺延交付土地时间,并于2015年10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甲方土地承包金2530元;

三、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租金,甲方收割承包土地内的农作物用于赔偿租金,乙方被迫坚持收获农作物的前期投入;

四、乙方将承包土地租金缴纳后,乙方收获该春季作物,甲方不得侵害乙方权力。

经审查,上述调停协定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停协定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央求人杨芹芹与央求人侯长青于2015年9月25日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停达成的调停协定有效。

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能。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实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实行或许未全副实行的,法学法学,对方当事人可能依法向人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