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保字第97号 央求人陈宝荣。 被央求人张伦信。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97-1号财富顾全的裁定,法制,扣押了被央求人张伦信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因被央求人张伦信已交纳保障金20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央求人张伦信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 审讯员 张景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