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16号 央求执行人陈红日。 被执行人廖升亮。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陈红日与被执行人廖升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升亮暂无财富可供执行且着落不明。央求执行人陈红日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58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学,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此页无正文)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