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194号 申请执行人颜克贵。 被执行人冯辉玲。 被执行人何洪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克贵与被执行人冯辉玲、何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颜克贵与被执行人冯辉玲、何洪波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颜克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