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湛遂法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陈正文,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执行人何晨冕,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申请执行人陈正文与被执行人何晨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晨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正文156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晨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晨冕的各银行帐户及遂溪县房产管理局、遂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执行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在期限内无法执结,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建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