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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与程荣兵、王凤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郓行执字第886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任仰年,局长。 被执行人程荣兵,农民。 被执行人王凤娟(系程荣兵之妻),农民。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郓行执字第886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任仰年,局长。

被执行人程荣兵,农民。

被执行人王凤娟(系程荣兵之妻),农民。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夫妇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胎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郓费征字(2014)20302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2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风格

审判员  王鸿斌

审判员  徐龙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