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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兴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复兴,男,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分金一万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监禁,因涉嫌犯盗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复兴,男,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201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分金一万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监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扣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管所。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复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审理进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实用繁难顺序审理,于2015年8月19日决议进行审理,依照公诉案件第一审个别顺序从新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凯彦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刘复兴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刘复兴至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通信城一楼某某通信店内窃取失主郭某某苹果5S型等品牌手机5部及苹果Mini主板1块。同年3月14日,被告人刘复兴至本市天桥区药王楼某某号楼某某店内窃取失主刘某某八件现代文物仿造品。经鉴定,被盗苹果5S等品牌手机价值合计9150元。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刘复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八件现代文物仿造品已追回并发还。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理想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与分辩等证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刘复兴的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造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罚。

关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理想,被告人刘复兴未提出分辩和异议,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复兴窜至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通信城一楼某某通信店内,秘密窃取失主郭某某、卫某某价值3050元的苹果5S(16G)1528型手机1部、价值2350元的苹果5S(16G)1528型手机1部(创新机)、价值1350元的三星7102型(16G)手机1部(创新机)、价值2400元的三星7100型(16G)手机2部(创新机)及Mini主板1块。

2015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复兴窜至济南市天桥区药王楼某某号楼某某号某某店内,秘密窃取失主刘某某8件现代文物仿造品。

综上,被告人刘复兴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9150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刘复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的8件现代文物仿造品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刘某某。

上述理想,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在济南市天桥区药王楼运营一家文物店,2015年3月14日下午,他和冤家张连喜还有刘复兴在店里,15时50分左右,他关门和他们一同分开,同年3月15日10时许,他离开店里发现8件物品被盗了,他有部分物品的照片,法学,他检查监控发现是3月14日16时许被盗的,于是他就报警了,他没有这些物品的发票。

2、证人郭某某、卫某某的证言和书证回收凭证、收购凭证、销货清单证实:他们在山东通信城一楼运营一家某某通信店,2015年2月28日9时许,发现柜台里的手机被盗了,一共有9部手机和一块苹果Mini主板及苹果6包装带配件一套被盗了。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刘复兴是2014年12月20日前后经过微信意识的,起初同居,她和刘复兴在2015年2月底和3月12号左右去过济南,2月底那次,刘复兴下午四五点从外面回来时拿着5部手机,起初在通信城把手机卖给商贩了,1部苹果5S手机由于无奈开机,被刘复兴扔了,同年3月9号左右,法学,她和刘复兴离开济南,住在古玩城的某某酒店,2015年3月14日10时许,刘复兴拿着她的挎包进来,当日16时许回来,17时许他们去济南短途汽车站某某快运办的托运手续,托运了三个包,3月15日11时许分开济南,当日14时许抵达天津,当日17时许在天津市取的包裹,他们住在某某连锁酒店,起初民警搜寻房间,搜寻出瓷器。

4、书证搜寻证、扣押决议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文物鉴定书、彩色行李箱照片、任务记载、办案说明和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搜寻被告人刘复兴位于天津市古玩市场某某连锁宾馆某某房间的住处后,扣押刘复兴持有的涉案9件涉案瓷器(其中1件系被告人自己购置),公安机关委托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涉案8件瓷器停止鉴定,经鉴定8件瓷器均为现代文物仿造品,物价部门无奈对现代文物仿造品停止物价鉴定,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8件瓷器发还给失主刘某某。

5、书证案发地点照片、监控画面照片、被盗物品照片、住宿宾馆照片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区分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通信城一楼B区、济南市天桥区药王楼某某号楼某某店及8件被盗现代文物仿造品的情况,被告人刘复兴住在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商业街某某商务宾馆。

6、山东省涉案物品价钱鉴定论断书证实:苹果5S(16G)1528型手机1部,鉴定价钱3050元;苹果5S(16G)1528型手机1部(创新机),鉴定价钱为2350元;三星7102型(16G)手机1部(创新机),鉴定价钱1350元;三星7100型(16G)手机1部(创新机),鉴定价钱为1200元;三星7100型(16G)手机1部(创新机),鉴定价钱为1200元;Mini主板1块、瓷器8件,无品牌、型号价钱无奈认定。

7、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通过和抓获通过证实: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复兴抓获。

8、视听资料证实:2015年3月14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刘复兴进出济南市天桥区药王楼某某号楼某某店窃取8件现代文物仿造品的进程。

9、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体现材料证实、刑事裁决书和监禁证实:被告人刘复兴的人造身份及前科情况。

10、被告人刘复兴对上述理想招认不讳。

本院以为,被告人刘复兴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复兴盗窃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复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终了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分,但鉴于其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理想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刘复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八千元(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立中

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仇孟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