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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胜与张守雨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兖商初字第587号 原告:黄天胜。 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张守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胜与被告张守雨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撤回起诉,该申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兖商初字第587号

原告:黄天胜。

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张守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胜与被告张守雨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撤回起诉,该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天胜撤回对被告张守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王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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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