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兖执恢字第91号 央求执行人陈世景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陈世景诉被央求执行人黄朋、王艳青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和解协定已实行终了,本案全副执行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法制,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张全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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