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泷洲南路46号。 负责人何棋东,罗定市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贤,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太平支行行长,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欧海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太平支行客户经理,住罗定市。 被告黎汉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黎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邓瑞雄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