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韦某某,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许某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离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