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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怀雷,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2009年4月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怀雷,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2009年4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怀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怀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怀雷入住济南高新区天恩旅馆,因身上没钱,起意盗窃。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徐怀雷趁无人之机,盗窃该旅馆员工单某某放在前台抽屉内钱包中的现金6600元,挥霍现金5600元,发还失主1000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怀雷在山东省茌平县鸿运楼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述、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怀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怀雷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怀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怀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窦钰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