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玉水,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济南路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 诉讼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风辉,别名“李健”,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所在地济南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晓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传喜,别名“小泉”,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所在地济南市。201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48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浩言,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和天,别名“和震”,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所在地济南市。2006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2009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0月6日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5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法,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传伟,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君,别名“刘玉忠”、“刘忠”,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济南市所在地济南市。1993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8月28日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绪军,别名“刘瑜”,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济市所在地济南市。2009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九个月,2009年10月6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1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功斌,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宁,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洪亮,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济南市。2009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11月15日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苗元超,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2006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大伟,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德斌,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县。2009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10月6日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5)43号起诉书及济高新检公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绪军、李风辉、张传喜、殷和天、郑洪亮、刘玉君、苗元超、田大伟、刘德斌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玉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延长审限三个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陈恩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玉水及诉讼代理人晋淑霞,被告人刘绪军、李风辉、张传喜、殷和天、郑洪亮、刘玉君、苗元超、田大伟、刘德斌,辩护人王功斌、张宁、邵亮、褚浩言、王玉法、张传伟、李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1、2006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德斌在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界首村被害人朱某甲经营的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饭店服务员发生争吵,遂给被告人刘绪军打电话,让刘绪军来帮忙。刘绪军纠集被告人李风辉、郑洪亮、苗元超、田大伟等人,携带镐把等工具乘车至朱某甲饭店内,对朱某甲进行殴打,致其左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 2、2014年2月18日9时许,济南路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毕玉水到位于济南高新区创新创业A1工地了解情况时,与正在施工的被告人刘绪军等人发生争吵,刘绪军、房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用拳击打毕玉水面部,致其三颗牙齿脱落,构成轻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0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张传喜因其女朋友范某甲与殷某甲发生纠纷,遂找到被告人殷和天商议,殷和天在给殷某甲打电话时,双方发生争吵,张传喜、殷和天便与殷某甲相约打仗。随后,殷和天纠集被告人李风辉、刘玉君,二人又纠集李某甲、刘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镐把、砍刀在龙奥大厦南面旅游路桥下集合商议。当日21时许,张传喜等人乘车至济南高新区经十东路与舜华路路口西侧路北,与在此等候的殷某甲、王某、范某乙等人进行持械殴斗,致范某乙轻伤、殷某甲轻伤,砸损对方两辆捷达轿车,修复价值人民币23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