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79号 原告代某,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郭某(曾用名刘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郭某(曾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79号

原告代某,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郭某(曾用名刘某),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郭某(曾用名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黄强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